全市各媒體、廣告經營發布單位、新媒體、網絡平臺、教育培訓機構、公共場所管理者:
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“雙減”意見》)規定“中央有關部門、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,確保主流媒體、新媒體、公共場所、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不刊登、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”。為深入貫徹落實《“雙減”意見》,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廣告發布,結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現就制作、發布校外培訓廣告作如下提示:
一、不得制作、發布未取得《辦學許可證》及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》《營業執照》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廣告以及超出其許可業務范圍的廣告。
二、不得在主流媒體、新媒體、公共場所、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媒介刊登、播放、發布校外培訓廣告;
三、不得在學校、幼兒園和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、教輔材料、練習冊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車等發布商業廣告。
四、不得制作、發布含有各種超標超前培訓、夸大培訓效果、誤導公眾教育觀念、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。
五、不得制作、發布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教育機構、行業協會、專業人士、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的廣告以及利用假扮名師、專家、教授、學者、受益者等名義、形象的廣告。
六、不得制作、發布含有虛構原價、虛假折扣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推銷校外培訓業務的廣告。
七、不得制作、發布含有對升學、通過考試、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,或者對教育、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性承諾的廣告。
八、不得制作、發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、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、培訓的廣告。
九、不得制作、發布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廣告及以學前班、幼小銜接班、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學科類(含外語)培訓廣告。
十、不得制作、發布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、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校外培訓廣告。
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敦促各單位認真對照《“雙減”意見》及相關法律的要求,做好校外培訓廣告的合規審查,及時清理、撤除不符合規定的廣告。同時也呼吁、歡迎社會各界加強對校外培訓廣告的監督,踴躍舉報違法違規校外培訓廣告,舉報電話:12345。
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2021年9月8日